本帖最后由 刘小燕儿 于 2021-7-22 20:02 编辑
1、 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期挂账【只要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且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仍需支付的】会有隐瞒收入、成本费用虚增、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风险。 建议: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会有抽逃资金和逃税的风险 ①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②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并未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会收到相应处罚。 ③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涉及缴纳增值税。 ④如果公司有多个股东的时候,其中一个股东拿走了这个钱,还会引起股东内部矛盾,严重的时候,其他股东可能会举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 ①不要长期挂账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账上,涉税风险很大。建议每个季度、半年度以及每年的12月31日前,都进行一次清理。 ②如果必须发生且年末无法收回的,应当准备资料备查,比如借款合同,备用金的相关制度等。 3、 预付账款。 ①隐瞒借款,将借款放到预付账款里【这样从资产负债表上根本看不出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也就避免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问题】 ②操纵利润,通过预付账款来隐藏成本费用,从而达到延迟成本入账甚至不入账。严重时触犯法律风险,需要负刑事责任 建议: ①及时催要发票,同时要判断是否有供应商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或者服务的风险。 ②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服务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但是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③公司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若是符合以下税法规定条件,则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若是在列销损失之前,还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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