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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飞奔的老冯 于 2021-6-24 14:59 编辑
财税〔2016〕25号规定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财税〔2016〕60号规定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文化事业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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