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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就12366纳税服务中心《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如何适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即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以上所述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鉴于挖掘机属于生产资料,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挖掘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同时,对我省税务机关办理该免税业务提供的资料明确为:其他个人在办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事项时,只需要书面申明“该物品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办理免税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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