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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税种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税收优惠 | 征税 | 税收优惠 | 征税 | 增值税 | 医疗服务 | 不高于指导价,免征增值税 | 高于指导价,征增值税 | 不高于指导价,免征增值税 | 高于指导价,征增值税 | 非医疗服务 | —— |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 |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药品 | 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等,按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等,按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自产自用制剂 | 免税 | ——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税。 | 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免税3年后,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所得税 | 非医疗收入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 免税 | ——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税。 | 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免税3年后,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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