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2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从外省迁移至北京,迁移之前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吗?

[复制链接]

239

主题

1275

帖子

9448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44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2 22:1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外省迁移至北京,迁移之前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

主题

635

帖子

3156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156
沙发
发表于 2021-10-13 09:43:5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条规定,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按照上述程序申请继续抵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