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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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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0 19:56: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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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1-20 22:33:24 | 只看该作者
来源:“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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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11-21 10:28: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唱弘丽 于 2021-11-21 10:30 编辑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第一条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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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10:47:28 | 只看该作者
马住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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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5:39:11 | 只看该作者

收藏,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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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5:47:19 | 只看该作者
加计递减部分,放其他收益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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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4 19:42: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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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4:36:11 | 只看该作者
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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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5:11:38 | 只看该作者
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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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5:31:33 | 只看该作者
好详细 赞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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