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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8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无需提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具体抵扣时的要求如下:
1、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只丢失抵扣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只丢失发票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正常抵扣)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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