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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对于向客户收取的运费,除满足上述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的条件外,应作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核算方面,如果是销售方自有车辆运输,或委托第三方运输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的,应与销售货物合并确认收入;如果是委托第三方运输,且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销售方收到运费只是“代收代付”关系的,应作为往来账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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