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子木 于 2022-4-27 20:11 编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通过该回复可以看出,辞退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且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之相类似的,2021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的咨询做出的答复: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虽然没有专项税收政策,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但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同时,其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中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其他”栏次填报说明:填报其他职工薪酬的金额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企业发生的辞退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填报时,应当于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其他”栏次中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