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 | 单位固定资产价值 | 固定资产类别 | 期间 | 具体折旧政策 | 政策依据 |
中小微企业 | 500万元以上 | 新购置的电子设备(新购置包括以货币购置和自行建造) | 购置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 | 允许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中小微企业 | 500万元以上 |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新购置包括以货币购置和自行建造):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年(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10年(指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购置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 |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 —— | 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 |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 100万元以下 | 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 100万元以上 |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购置期间:2015年1月1日后 |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所有行业企业 | 500万元以下 | 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购置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
所有行业企业 | 超过100万 | 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 |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
所有行业企业 | 100万元以下 | 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所有行业企业 | 5000元以下 | 持有的固定资产 | ——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 |
所有行业企业 | —— | 外购的软件 | —— | 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
所有行业企业 | —— |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 |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