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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 购买方认证之后,销售方还能作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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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9 16:4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一下, 购买方认证之后,销售方还能作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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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7:04:39 | 只看该作者
从契约精神及经商诚信角度来讲,销售方不可以作废的,如果非要作废的情况下,最好跟购买方协商调节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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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9 19:31:06 | 只看该作者
Abby 发表于 2021-4-9 17:04
从契约精神及经商诚信角度来讲,销售方不可以作废的,如果非要作废的情况下,最好跟购买方协商调节解决问题 ...

好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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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7 22:55: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实务中是开票方是可以作废的,误操作或者各种原因。如果认证了应该做转出。或者最新的税务系统里边,认证清单里边是不是自动取消认证了,这个不确定,要实务大神来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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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9 11:11:34 | 只看该作者
楠哥 发表于 2021-4-17 22:55
实务中是开票方是可以作废的,误操作或者各种原因。如果认证了应该做转出。或者最新的税务系统里边,认证清 ...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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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5:43:39 | 只看该作者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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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23:13: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楠哥 发表于 2021-4-17 22:55
实务中是开票方是可以作废的,误操作或者各种原因。如果认证了应该做转出。或者最新的税务系统里边,认证清 ...

从实物的角度来看,理论上是不能作废的,现在都是网上认证。分为两种可能性,1销售方本月开票在给对方,对方收到发票,当月不能认证当月开票的进项税发票,如果销售方在当月作废,次月购买方则无法认证,因为认证系统里已经查不到这张发票的信息了。2、当月开票,购买方次月认证后,销售方在未通过购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废发票,操作流程应该是,跨月发票无法作废,需要开红票处理,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冲红会提示报错,要求购货方开具红字信息表后,发给销售方,销售方通过信息表编码下载相关数据,才可以做冲红发票。所以,如果购货方已经认证了发票,销售方应该是不可以作废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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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15:35:30 | 只看该作者
该情况不符合作废的条件。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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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15:36:16 | 只看该作者
已认证发票误作废的处理方式:
  销货方应在当月全联次收回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纸质作废,再重新给购货方开具一份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同时销货方需向购货方提供一份关于“发票误操作作废”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以便购货方留存备查。

  购货方应于当月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在次月进行申报时,如将该笔税款申报抵扣,则需同时将该笔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不申报抵扣,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关于“发票误操作作废”的情况说明后,将该说明与发票认证清单装订一起,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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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22:59: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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