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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一:企业的年收入从500万元上升至1000万元,获得50万经济贡献奖励,这部分是不用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
案例二:车企每销售一台纯电动乘用车,就获得3万元补助,那笔补助就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其实也能理解,因为车企如果没有补助的情况下,一台纯电动乘用车销售价是15万元,现在有了3万元补助,由于市场竞争,车企就会可以利用这个补贴作为降价的软垫子,价格降低至12万元一台。那么对于车企来说,其实收入是不变的,但对于政府来说,就减少了3万元的税基,相当于国家给了补贴还免了车企的一部分税收(按3万元计算大概是0.3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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