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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的判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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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3 15:4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参照22号准则应用指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或者发行人根据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划在近期回购的、有公开市场报价的债务工具。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

  (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例如,未作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或外汇期权。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因此,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权益工具投资才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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